通光线缆: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(2012年3月)
信息来源:vvvlll.com 时间: 2012-03-30 浏览次数:307
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
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
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
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
司”或“本公司”)治理机制,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
工作中的监督作用,保证年报披露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、公
平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
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、《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
公司章程》等相关规定,并结合公司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
经营情况和投、融资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,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
行实地考察。
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,审阅公司编制
的财务会计报表,并形成书面意见。
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前、审计期间及审计后应加强与会计
师事务所的书面沟通。
(一)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,与注册会计师协商年审工作的
时间安排,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、审计计划、风险判断、
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;
(二)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,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书面沟通初
审意见,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;
(三)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,以书面的
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、次数和反馈结果;
(四)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,形
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;
(五)年审结束后,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
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,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
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,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;形成
否定意见的,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,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
事务所时,应通过书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
全面的了解和评价,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,并召开股东大会审
议;
(六)在审计期间,如确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,审计委员会应约
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,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,
并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,表示意见,经董事会决
议通过后,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,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
会,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。
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,并审阅
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。
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
关信息,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,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
估报告,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,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,应同时向
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。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
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:
(一)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;
(二)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;
(三)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;
(四)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;
(五)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;
(六)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;
(七)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。
第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
缺陷或重大风险,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,包括内部控制
出现缺陷的环节、后果、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。
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、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
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,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
创造必要的条件。
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
负有保密义务。在年度报告公布前,不得以任何形式、通过任何途径
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。严防泄露内幕信息、内幕交
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。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,审计委员会委
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。
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以及公司章程
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,修改权和
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。
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2012 年 3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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